【为民办实事】纠纷调解要明理更要证据来说话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3-30 10:18

  谢彧飚达日县人民法院清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周,我院干警和调解员同心协力成功调解了两起租赁费拖欠纠纷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这三起纠纷都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本来不难处理,但此次成功调解的这三起纠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均为口头协议,这就为纠纷的处理埋下了隐患。

  两起挖机租赁的原告方都只与被告方达成口头协议,商定租期,日租金和挖机台数,未留存录音或书面协议,导致原告向被告追索挖机租赁费欠款时多次被对方拒绝,没能够通过自行追讨的方式解决租金拖欠问题。另一起蔬菜买卖纠纷,则是因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只做了口头商定原告便开始给被告供货,导致原告后期讨要蔬菜款未果。纠纷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我院干警和调解员的耐心工作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商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三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通过这三起纠纷不难看出,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制作和留存意识都尚欠佳,往往会碍于情面只做口头约定,留存的书面证据也不乏欠缺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的情形,这些都为将来可能的矛盾纠纷处理埋下隐患,制造障碍,甚至有理无门。纠纷调解要讲事实摆道理,但更要有证据来说话,脱离证据的调解是没有结果的,在此衷心提醒每位当事人制作好、保存好、出示好每一份证据,如此不论采取哪种维权方式一一和解、调解亦或诉讼,自己才不会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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